1.要写一篇关于新进银行员工对警示教育的观后感.
第一,是其本人放松对世界观改造而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但思想教育不扎实,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也是他们犯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如这次组织员工看刘金宝的案例就没有针对性也难收到什么实效,叫员工写观后感,呵呵,可以说员工最深的感受就是有权者太黑了,根本不把集体利益和员工利益放在心上)。第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第三,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不得力。
在现行的银行运作机制中,一系列规章制度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是没有,相应的纪检、监察、稽核、监事、风险管理等职能也不是没有确立,甚至于发达市场体制下的公司治理框架也早建立(比如中银香港),但是,这些职能与机制却不能够如设定的那样起到应有作用,何也?
一是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事者往往是由政府组织部门的任命或由上级任命的。在这样的人才选拔机制下,金融机构的主事者不是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及股东负责,而是对任命他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金融机构的主事者他们只会唯上而欺下,他们的行为只会以上级部门的喜好而作为,而不是以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二是在上述的人事制度下,金融机构的主事者一旦获得了任命,他(或他们几人)就可能成为这个金融机构的绝对主宰者,不仅可以完全掌握这个金融机构的绝对权力,而且可以通过制定制度让这个绝对权力为他或他们几人主宰合法化。这种权力的滥用往往会以冠冕堂皇的“合法”的方式出现,使得滥用的权力完全合法化。
尽管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都在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依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但是如果上述金融机构的人事制度安排及权力结构不改变,这种公司治理架构同样可以成为上述金融机构中绝对权力的附庸。
如果有这种绝对的权力,任何金融犯罪活动都可能易如反掌。同时,由于他们能够主持金融机构中不少制度安排的设定,这些机构的主事者还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把他们的金融犯罪行为合法化,以规避法律和制度之惩罚。这才是腐败症结之所在。
因此,对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屡屡发生的大案要案,仅从个人道德水平、思想觉悟、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与管理上入手是远远不够的,那只是治表,而是要从这些犯罪者的权力源激励与约束入手,并从根本上来对这些绝对权力进行约束,从而达到表本兼治,否则事倍功半。绝对的权力才能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是我对刘金宝案的感想
2.银坚会为什么给银行发警示,不让打款给了3m?
原因如下: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提示: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入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
二、发展迅速。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
三、迷惑性强。有的打着“境外名人”旗号,声称以“摧毁不公正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为目标,通过建立所谓“公平、公正、互惠、诚实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让社会公众通过资助别人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帮助。同时妄称“经过市场检验,已在多个国家成熟运作多年,拥有全球数亿会员”等等。
四、利诱性强。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费注册后,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
五、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