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诗歌
我们是刚刚出土的嫩芽,
我们是欣欣然睁开双眼的小鸟,
我们是那么柔弱,
我们是那么稚嫩,
我们需要关心,
我们需要保护,
我们需要大家共同来搀扶。
我们是八九点的太阳,
我们是刚刚升起的曙光,
我们是哪么清新,
我们是那么清纯,
我们需要关心,
我们需要保护,
我们需要大家共同来呵护。
我们看到蓝天白云
却不知道有时也会漫天雾霾。
我们看到了星斗满天
却不知道有时也会阴云密布
我们眼里只有鲜花灿烂
却不提防那些伸出的折花的手
我们眼里只有轻轻的河源
却不提防那些倾倒污垢的手
我们满眼都是快乐、幸福和爱
我们心里都是帮助、鼓励和祝福
请别打搅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信任
请别让我们清澈的心灵布满尘埃
哥哥、姐姐、叔叔、阿姨
我们轻轻呼唤你们的名字
我们尊敬的给你们鞠躬
一切善良的人们
别伤害我们
等我们长大了
会回报你们百倍的温暖、千倍的祝福和万倍的爱
2.未成年人保护名言
1、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民族进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护法维知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4、切实维护和大力保道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6、为花季少年维权,让法律彰显尊严。
7、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8、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回
9、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10、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13、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14、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诗歌
我们是刚刚出土的嫩芽,我们是欣欣然睁开双眼的小鸟,我们是那么柔弱,我们是那么稚嫩,我们需要关心,我们需要保护,我们需要大家共同来搀扶。
我们是八九点的太阳,我们是刚刚升起的曙光,我们是哪么清新,我们是那么清纯,我们需要关心,我们需要保护,我们需要大家共同来呵护。我们看到蓝天白云却不知道有时也会漫天雾霾。
我们看到了星斗满天却不知道有时也会阴云密布我们眼里只有鲜花灿烂却不提防那些伸出的折花的手我们眼里只有轻轻的河源却不提防那些倾倒污垢的手我们满眼都是快乐、幸福和爱我们心里都是帮助、鼓励和祝福请别打搅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信任请别让我们清澈的心灵布满尘埃哥哥、姐姐、叔叔、阿姨我们轻轻呼唤你们的名字我们尊敬的给你们鞠躬一切善良的人们别伤害我们等我们长大了会回报你们百倍的温暖、千倍的祝福和万倍的爱。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名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5.未成年人保护名言
1、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民族进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3、**护法维知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4、切实维护和大力保道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5、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6、为花季少年维权,让法律彰显尊严。7、维权如伞,只为人生雨季撑起一方晴空。
8、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回9、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撑开一片蓝天。
10、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13、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快青少年维权。
14、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答。
6.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黑板报语句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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